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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瑞斌等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瑞斌之債權人,相對人陳 瑞斌明知積欠聲請人貸款債權未清償,恐遭聲請人追索, 竟將其所購置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 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允順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然該車 汽車貸款及動產擔保設定均為相對人陳瑞斌,相對人陳瑞斌 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民法第242條、第549 條第1項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 允順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車輛返還登記於相對人陳 瑞斌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系爭車輛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陳瑞 斌名下,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 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