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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新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勛 代 理 人 張立宇律師 相 對 人 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泗銘 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代 理 人 洪志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貨款一事聲請調解,相對人愛派司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 此有相對人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述意見狀1紙在 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