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新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凱勛
代 理 人 張立宇
律師
相 對 人 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泗銘
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代 理 人 洪志勳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可
參。
二、
本件聲請人就給付貨款一事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愛派司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
此有相對人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述意見狀1紙在
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
爰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