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楊忠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核定租金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本件聲請人聲明之請求核定租金,聲請人應陳報主張應核定
之租金及使用
期間,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並依法繳足
裁判費
。
二、提出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