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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核定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楊忠和 代 理 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核定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就核定租金一事聲請調解,相對人築德源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 此有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 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