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楊忠和
代 理 人 翁顯杰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核定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可
參。
二、
本件聲請人就核定租金一事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築德源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
此有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
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