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北大聯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智民
代 理 人 洪瑞燦
律師
相 對 人 呂芳豪
相 對 人 呂許阿實
相 對 人 呂芳杰
相 對 人 呂美芳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芳豪等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可
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呂芳豪、呂許阿實、呂芳杰
、呂美芳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
相對人呂芳豪等人
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依前開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