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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北大聯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民 代 理 人 洪瑞燦律師 相 對 人 呂芳豪 相 對 人 呂許阿實 相 對 人 呂芳杰 相 對 人 呂美芳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芳豪等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呂芳豪、呂許阿實、呂芳杰 、呂美芳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 相對人呂芳豪等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