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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國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方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 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 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22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 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