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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江珮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軍電器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價 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4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