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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久晴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探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運費,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 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