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久晴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探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運費,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
達原告指定
送達代收人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
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