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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