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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曾國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強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915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