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曾國寧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昶強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嗣被告於
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915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