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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飛特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 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