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嵩峯
訴訟代理人 曾永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被告同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