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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19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嵩峯 訴訟代理人 曾永聰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訴訟代理人 張亞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承攬被告之電信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約定承攬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62,000 元, 而系爭工程業於106 年6 月27日完工,且於106 年9 月26日通過 驗收,詎被告尚餘尾款46,200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仍未付款 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發票3 張、議價紀錄乙份等件 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