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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再炎 訴訟代理人 黃逸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雲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主張被告應給付之仲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 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