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萬達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再炎
訴訟代理人 黃逸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月雲間給付仲介
報酬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
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主張被告應給付之仲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
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