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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2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外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原   告 賴獻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