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平樺
陳澤允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喬祥間返還價金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30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對於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
惟未具體載明
上訴聲
明,倘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則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 5日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補正後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