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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2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平樺       陳澤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喬祥間返還價金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30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對於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惟未具體載明上訴聲 明,倘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則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 5日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