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智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
住居所,
並陳報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為許XX,然並未記載被
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或
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
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具狀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