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998號
原 告 金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嬌
被 告 李祖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販售被告木吉他已4、5年了,而被告於民國
(下同)108年9月至同年10月間,向原告採購木吉他等樂器
,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原告亦依照過去之交
易習慣,將前開樂器送至樹林高中,
惟被告
嗣後假借不在台
北之藉口拖欠貨款,經原告電詢樹林高中,才知被告已於半
年前離職,巳經原告屢為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10萬元
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出
貨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