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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3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3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主張被告 應給付之扣押薪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