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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3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387號 原   告 李歆婕 被   告 張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 │附件一 │ ├───┬───────────────────┬────────────┤ │編號 │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 ├───┼───────────────────┼────────────┤ │一 │大都會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都會公司│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2行 │ │ │) │ │ ├───┼───────────────────┼────────────┤ │二 │大都會公司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9行 │ │ │ │ │ └───┴───────────────────┴────────────┘ ┌────────────────────────────────────┐ │附件二 │ ├───┬───────────────────┬────────────┤ │編號 │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 ├───┼───────────────────┼────────────┤ │一 │大都市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都市公司│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2行 │ │ │) │ │ ├───┼───────────────────┼────────────┤ │二 │大都市公司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9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