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387號
原 告 李歆婕
被 告 張文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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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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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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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都會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都會公司│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2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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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都會公司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9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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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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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
├───┼───────────────────┼────────────┤
│一 │大都市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都市公司│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2行 │
│ │) │ │
├───┼───────────────────┼────────────┤
│二 │大都市公司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9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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