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易達豐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玟賢
相對人 即
被 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所為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
巷○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裁定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矧相對人即
被告實際
住所地亦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民事聲明
異議狀在
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
爰依
抗告人即原告之
聲請,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