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易達豐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賢 相對人 即 被   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所為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 巷○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裁定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矧相對人即 被告實際住所地亦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依抗告人即原告之聲請,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