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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3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48號 原   告 周苑如 訴訟代理人 周振章 被   告 靈動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