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小字第4035號
原 告 聯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粘瑞仁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
被 告 陳青翔
上列
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小字第4035號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王昱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