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052號
原 告 正威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雅屏
被 告 網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松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本院按其於起訴狀
所載送達處所送達民國109年10月19日
調解通知書,經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
可稽。是本件原告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