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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052號 原   告 正威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屏 被   告 網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本院按其於起訴狀所載送達處所送達民國109年10月19日 調解通知書,經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