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169號
原 告 劉鍵霖
被 告 李芊蓉
法定
代理人 李國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 109年12月3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㈠、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
系
爭車輛)之登記車主為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泰公
司),原告就本件系爭車輛車損請求損害賠償之
法律依據(
請求權基礎)為何?㈡、提出青泰公司將系爭車輛之
損害賠
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之事證(如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證明書)
。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