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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169號 原   告 劉鍵霖 被   告 李芊蓉 法定代理人 李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 109年12月3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之登記車主為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泰公 司),原告就本件系爭車輛車損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請求權基礎)為何?㈡、提出青泰公司將系爭車輛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之事證(如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證明書) 。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