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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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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284號 原   告 金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 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2 元,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