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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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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3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楊鎮愷 被   告 瓚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收受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二五一一號執行命令 之日即民國一○八年一月四日起至訴外人詹耀琦離職日止,在債 權金額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 費參佰捌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詹耀琦每月得向被告支 領之各項薪資(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債權超過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之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