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3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楊鎮愷
被 告 瓚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威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
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收受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二五一一號
執行命令
之日即民國一○八年一月四日起至訴外人詹耀琦離職日止,在
債
權金額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執行
費參佰捌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詹耀琦每月得向被告支
領之各項薪資(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債權超過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之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