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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4號 原   告 網動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雪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