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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67號 原   告 旭帝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珍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蕭吏孜即儀隊用品達人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