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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577號 原   告 一起工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昶聿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芳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 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