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577號
原 告 一起工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昶聿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芳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 42,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