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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4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97號 原   告 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安 訴訟代理人 曾嘉政 被   告 黃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向被告提出契約之解除,雙方合意於 7月前底搬出並同意解除合約,原告於108年7月31日前搬 出,經雙方確認點交房屋後並收回月租金支票(108年8月 至110年2月共19張),但被告剋扣押金,遲遲不肯返還一 個月押租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在這段期間已申 請解調解委員會,尋求委員調解,但都調解不成立。爰依 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八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 被告返還一個月押租保證金3萬元。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孔先生是原告公司經理,但否認孔先生他有同意說要扣兩 個月押金,因為我們是公司不可能這樣做,若同意會有書 面的資料。 2、押金是兩個月現金票,已經兌現了,當初去取回預開租金 支票時原告有說要退還一個月押金了,被告當時有返還支 票,但沒有返還三萬元押金。 二、被告則以: (一)本來原告的一位孔先生說因為提早終止租約同意用兩個月 押金賠償,後來原告來拿回預開租金支票時也沒有說只願 意扣一個月,被告就扣了兩個月押金,事後才來說他們只 願意扣一個月,因為依據合約第18條只能扣一個月。如果 孔經理沒有答應扣兩個月押金,為何我還票時孔經理為何 不講,而同意被告扣兩個月押金。 (二)被告當時手機沒有錄音,孔經理僅有口頭同意,被告信任 他所以沒有留下什麼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其次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 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 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要旨參照)。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北市深 坑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僅以 原告的孔經理口頭同意扣兩個月押金云云空言爭執,未提出 任何資料供法院參酌,殊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