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84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蔡誠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凡融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
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3094 號),
嗣被告於
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
00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