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527號 原   告 謝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安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