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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儀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鴻冷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訴費 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