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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941號 原   告 振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昇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負 責人之姓名、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 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