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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941號 原   告 振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昇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負 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之營業登 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該裁定於109年3月 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 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