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鴻升包裝器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世
訴訟代理人 楊雅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依本院一零七年度司執字
第八六二五五號移轉命令,於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
壹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即
債務人楊麗華每月應支領之
各項薪資
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逾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部分均給付予原告,至訴外人楊
麗華離職或該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