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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字第 9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鴻升包裝器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世 訴訟代理人 楊雅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依本院一零七年度司執字 第八六二五五號移轉命令,於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 壹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即債務人楊麗華每月應支領之 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逾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部分均給付予原告,至訴外人楊 麗華離職或該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