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昱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羅玟
相 對 人 王思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
調解程序所
準用。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
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
○○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