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育鈞
相 對 人 天網社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均係法人,且依兩造間簽訂主機代管服務管理約
定條款第37條約定:本業務所生之爭議或糾紛,雙方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約定條款一份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
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