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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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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小調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相 對 人 天網社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均係法人,且依兩造間簽訂主機代管服務管理約 定條款第37條約定:本業務所生之爭議或糾紛,雙方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約定條款一份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 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