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鄒杰瀚即定展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