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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鄒杰瀚即定展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