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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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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中 
訴訟代理人  鄭鈴子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鄒杰瀚即定展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68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38,000元+反訴部分377184元=515,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