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被 告 中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鄒杰瀚即定展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68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38,000元+
反訴部分377184元=515,6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