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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3號 原   告 小鋼牙拆除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