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榤龍即小鋼牙拆除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