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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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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瑝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池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蔚華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併提出 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併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4樓、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被告自行修繕新 北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至 不漏水程度,並修復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 (下稱系爭4樓房屋)之天花板、漏水及壁癌,惟原告起訴 時未提出足供認定前開修復漏水工程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具狀查報修繕系爭5樓房屋及系爭4樓房屋之工程費用(例 如: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併提出如主文所示建物之 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