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瑝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池能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蔚華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訴請被告自行修繕新北市○○區○○路○○○巷○號
5樓房屋至不漏水程度,並修復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房屋之天花板、漏水及壁癌,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修復費用
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3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9號
參照),原告起訴未具體敘明修繕所需費用,本院
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然原告於110年1月4日收受裁定後,
迄今仍
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