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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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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瑝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池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蔚華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訴請被告自行修繕新北市○○區○○路○○○巷○號 5樓房屋至不漏水程度,並修復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房屋之天花板、漏水及壁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修復費用 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9號參照),原告起訴未具體敘明修繕所需費用,本院 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然原告於110年1月4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 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