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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建簡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 相 對 人 邦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廸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書第19條存卷可 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