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禮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維禮
訴訟代理人 葉玉梅
被 告 陳宏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予原告,
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17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前以口頭協議,由被告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
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申領車牌號0000-00號營
業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之車牌0面(下稱系爭車牌),
交付被告為營業使用(下稱系爭靠行協議)。兩造約定被告
每年應支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予原告,並
自行負擔燃料費、
牌照稅等費用,
詎被告自106年10月起至
109年3月底止,未依約繳納行政管理費及由原告代墊系爭車
輛牌照稅及燃料稅,
迄今尚積欠原告行政管理費用40,000元
及原告為被告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56,436元未清償,經原
告於109年2月18日以
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作為催告被告清償積
欠行政管理費、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之意思表示,逾期未
清償,則系爭靠行協議即已終止,原告得取回車牌,詎被告
迄今仍未繳納,系爭靠行協議業已合法終止,爰依系爭靠行
協議之約定,訴請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清償積欠之行政管理
費、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共計85,517元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
處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車燃料使用費繳
納證明在卷
可憑,核認
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靠行協議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車牌,並給付原告85,51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
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