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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2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禮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維禮 訴訟代理人 葉玉梅 被   告 陳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予原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17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以口頭協議,由被告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 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申領車牌號0000-00號營 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0面(下稱系爭車牌), 交付被告為營業使用(下稱系爭靠行協議)。兩造約定被告 每年應支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予原告,並 自行負擔燃料費、牌照稅等費用,被告自106年10月起至 109年3月底止,未依約繳納行政管理費及由原告代墊系爭車 輛牌照稅及燃料稅,今尚積欠原告行政管理費用40,000元 及原告為被告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56,436元未清償,經原 告於109年2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作為催告被告清償積 欠行政管理費、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之意思表示,逾期未 清償,則系爭靠行協議即已終止,原告得取回車牌,詎被告 迄今仍未繳納,系爭靠行協議業已合法終止,爰依系爭靠行 協議之約定,訴請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清償積欠之行政管理 費、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共計85,517元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 處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車燃料使用費繳 納證明在卷可憑,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靠行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車牌,並給付原告85,5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