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紅貴賓科技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婷
被 告 黃琮壹
上列
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18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于穎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5日委託原告承攬「幣扶
共識大會2019-台北共識、共治、共贏論壇活動」之場地
佈置、硬體設備,約定執行日期為108年6月29日、執行地
點為萬豪酒店五樓,原承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
嗣於108年6月29日追加餐點份數及酒水費計86325元
,故承攬總價為0000000元,付款辦法約定「活動進場前
15日支付60%款項,活動後10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40%款項
」。原告已依約於108年6月29日完成承攬事項後,並經被
告驗收完成,被告亦於108年6月29日以前,給付大部分之
承攬報酬,僅剩157852元之承攬報酬未為給付,依
兩造之
承攬契約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157852元,原
告屢經催促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查「活動進場前15日支付60%款項,活動後10日內以匯款
方式支付40%款項」,復查「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
,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參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
被505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
本件被告於108年6月15日
委託原告承攬「幣扶共識大會2019-台北共識、共治、共
贏論壇活動」之場地佈置、硬體設備,而原告已依約於
108年6月2民9日完成承攬事項後,並經被告驗收完成,然
被告尚有157852元之承攬報酬尾款未為給付,原告屢經催
促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故援引兩造之付款約定、
民法第490條下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明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承攬尾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參民法第
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
本件依兩造付款辦法約定「活動進場前15日支付60%款項
,活動後10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40%款項」,亦即報酬尾
款157852元,須於106年3月委任活動日即108年6月29日起
算,10日內支付支付,被告未遵期給付,即構成
給付遲延
,且該給付係以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於自108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為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
屬有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7852元及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報價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57852
元,及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