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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30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紅貴賓科技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婷 被   告 黃琮壹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于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5日委託原告承攬「幣扶 共識大會2019-台北共識、共治、共贏論壇活動」之場地 佈置、硬體設備,約定執行日期為108年6月29日、執行地 點為萬豪酒店五樓,原承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嗣於108年6月29日追加餐點份數及酒水費計86325元 ,故承攬總價為0000000元,付款辦法約定「活動進場前 15日支付60%款項,活動後10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40%款項 」。原告已依約於108年6月29日完成承攬事項後,並經被 告驗收完成,被告亦於108年6月29日以前,給付大部分之 承攬報酬,僅剩157852元之承攬報酬未為給付,依兩造之 承攬契約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157852元,原 告屢經催促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查「活動進場前15日支付60%款項,活動後10日內以匯款 方式支付40%款項」,復查「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 ,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參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 被505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108年6月15日 委託原告承攬「幣扶共識大會2019-台北共識、共治、共 贏論壇活動」之場地佈置、硬體設備,而原告已依約於 108年6月2民9日完成承攬事項後,並經被告驗收完成,然 被告尚有157852元之承攬報酬尾款未為給付,原告屢經催 促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故援引兩造之付款約定、 民法第490條下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明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承攬尾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參民法第 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 本件依兩造付款辦法約定「活動進場前15日支付60%款項 ,活動後10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40%款項」,亦即報酬尾 款157852元,須於106年3月委任活動日即108年6月29日起 算,10日內支付支付,被告未遵期給付,即構成給付遲延 ,且該給付係以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於自108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 屬有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7852元及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57852 元,及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