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被 告 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甸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委託原告安排運送
一只20尺貨櫃號碼CAIU0000000至JEBEL ALI詳如載貨證券並
有載貨證券編號:PSKJEB00000000、訂艙通知單,原告並已
依約完成運送。
詎料,
上開貨櫃運抵至JEBEL ALI,原告依
照被告所指定之受貨人-FLANET OF SPORT,SPORTS
EQUIPMENT TRADING UAE AJMAN ALJURF公司通知其出面提領
貨櫃,
惟前開公司均置若罔聞。致使該貨櫃一直放於當地產
生貨櫃延滯費以及場租費用算至109年1月22日計美金7471元
,折合為新台幣(下同)239,259元,被告之員工於109年1月9
日書立
切結書(下稱
系爭切結書)同意於109年4月15日前支
付,
迭催未理,按被告為
本件之託運人亦為締定運送契約之
當事人,自應依前述切結書給付239,259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一節,
業據
提出訂艙通知單、請款單、
存證信函及回執、電子郵件及中
譯本、切結書、提單號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到庭固不爭執簽
立系爭切結書之人為伊助理及其上蓋用被告公司之大小章及
發票章為真正,惟以其當時伊在大陸並不知情,且本件與客
戶之合約為FOB,原告將貨櫃運抵至JEBEL ALI,國外客戶因
不明因素未前去提貨,被告曾要求原告向船公司說明欲棄貨
,惟原告表示不能棄貨,到港後所產生之美金7471元費用與
該批貨價美金1389.96元相差甚遠,伊無法負擔,原告應向
國外客人追索
而非向伊追索
云云置辯,
爰本件應審究者為原
告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給付239,259元,有無理由?
二、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
適當之證明者,
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
更舉
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
渠主張
,如
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
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
裁判,最高法院分別
著有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號、第1679號裁判
可資參照。
經查:系爭切結書載有「查本公司長新技研股份
有限公司委託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安排運送裝載,如
下船名/航次:HYUNDAI DREAM 034W記20呎櫃貨物一筆...說
明:此筆於ETA 2019/11/18抵港至JEBEL ALI,因收貨人延
遲提領貨物,目的港產生場租、櫃櫃超期費用,結算至
2019/12/25號共計USD 2605,目的港超期費按沛華公司所提
供之計算如下。本公司在此聲明,同意幫收貨人支付全部超
期費用,承擔之超期費用按實際收貨人提領貨櫃當天結算為
止,並且承擔海運費及JEBEL ALI目的港LOCAL費用,共計
AED 5201(=USD 1413.3),上述所有費用,本公司同意於
2020.01.15號之前支付給沛華公司。...」,且被告亦
自承
:系爭切結書上之公司大小章均為真正,且其員工確有權處
理此業務(參見本院109年9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
既於109年1月9日簽署系爭切結書予原告,同意為收貨人支
付全部超期費用,承擔之超期費用按實際收貨人提領貨櫃當
天結算為止,並且承擔海運費及JEBEL ALI目的港LOCAL費用
,即至109年1月22日收貨人提領系爭貨櫃及貨物時止,總計
239,259元,被告即有給付之義務,從而,原告依系爭切結
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
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
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