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甸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玖
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