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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甸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玖 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